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基础不宜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而应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虽然,社会主义为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保障,多数婚姻的缔结也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但是深入分析自愿与爱情两者意义的话,它们是不等同的。爱情是一种意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和政治、道德、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单以爱情作为婚姻基础够不够稳定是不全面的定义,我国公民的个体利益才是婚姻的基础。这样看来,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基础不单单是爱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可以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理由,那么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条件就是不准确的、不适宜的。这就可以说明,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条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很难掌握。由此看来“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是审判实践中判决离婚的惟一条件,因离婚原因的复杂性,有些离婚的原因可归结为感情破裂,而有些则与感情破裂无关。现实中为了对方着想,基于对方的情感要求提出离婚的亦不少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单纯考虑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话,那么,如果当事人双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两人的夫妻感情又没有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此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调查,两人离婚的原因不在感情破裂上,但经调解后双方仍坚持离婚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离婚至少给予了人们自由、平等以及更美好生活的新希望。离婚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人们从死气沉沉、枯枝败叶的不幸家庭婚姻中解救出来。它并不代表着人生爱情的全部终结,而是在关闭幸福婚姻大门的同时又为爱情打开了一扇窗,给了人们再次开始美满婚姻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