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芋颖请求与被告陈永坤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芋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颜大庆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小青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