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先后两次因赌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被告动手打过原告,且原、被告从2007年7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时间至今已近2年,2008年9月20日的(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745号隆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没有和好,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男孩周详由被告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有利于周详健康成长,女孩刘海芳由原告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有利于刘海芳健康成长。婚生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惠英与被告周乐霞离婚;
二、婚生男孩周详由被告周乐霞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婚生女孩刘海芳由原告刘惠英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婚生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先 禄
审 判 员 郭 兵 凡
代理审判员 周 杨 凯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小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