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献伟,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宏伟,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何俊慧,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克珍,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贾献伟与被告何俊慧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09年6月5日和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献伟委托代理人贾宏伟、被告何俊慧及委托代理人熊克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亲戚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生一儿子。婚后,被告放弃工作不务正业、不以家为本;被告在原单位请假,后应聘话务员,上了一天班就不去了,整日一个玩字;2008年被告去部队第三天在和部队首长战友们吃饭时大吵大闹,部门首长做工作无果,被告出走中山市(她一漯河异性朋友在此打工,此人被告母亲曾打过他耳光),无奈部队领导批假让原告将被告送回平顶山,到平顶山后被告立刻出走中山,2009年3月原告休假,人没到平顶山,被告就留条(她父亲拿走),交代儿子不要他了,离家出走。日常生活中对儿子漠不关心,在保管原告14万元工资的情况下,2009年3月不给儿子生活费,不让上学,托给她父母带着整天串麻将场儿。原告认为被告愧为人妻,愧为人母,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只有一纸婚姻证书,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是原告在部队安心服役的一大障碍。另外,被告已经支付住房租金30000元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虚假捏造,其目的是隐匿,法庭依法不应当采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贾耀斐由原告,儿子的保险受益人为原告,由被告支付500元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工资6.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结婚时的礼金23000元、生儿子时收的礼金5000元应依法分割;住房及房内一切物品归被告;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我与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2004年10月25日婚生一子取名贾耀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和父母带领,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12月份我因患病毒性心肌炎住院治疗半年,之后我一直没上班,在家养病带孩子。2008年我去了原告部队,因其战友在我们住的临时房喝酒喝到了半夜并吵吵闹闹的,影响到了孩子的休息,我把原告战友撵走,因此我俩产生矛盾,吵架后第二天我带着孩子走了。我们刚结婚时原告的工资只有1000多元,并不够我们的日常支出,我也没有保管原告140000元工资,原告所给被告工资尚不够支出,被告父母经常贴补我们的婚后生活开支,用于购买家电15000元,被告生病住院7000元,房租30000元,儿子保险13400元等共计147400元。我和原告结婚时的礼金和生儿子时收的礼金已全部用于招待客人吃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支持。原、被告所住房屋不是婚后共同财产,原告无权处分。因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姑姑给我们要了30000元租金。我同意离婚,儿子随我生活、原告按工资比例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