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原告贾献伟与被告何俊慧离婚。
二、婚生子贾耀斐随被告生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被告婚生子抚养费600元,每月支付一次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给婚生子贾耀斐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单由被告保管。
三、婚后共同财产松下彩电一台、新飞冰箱一台、荣事达双缸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步步高家庭影院一套、格力柜机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15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甄松淼
审 判 员 岳华锋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碧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