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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益兰与被告肖拥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达四年之久,且在被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近两年时间内原、被告的关系没有改善,双方仍然分居,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符合法定,婚生男孩肖晓波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益兰与被告肖拥军离婚;

  二、婚生男孩肖晓波由原告胡益兰抚养成人,由被告肖拥军承担小孩抚养费18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益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芝 彬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 湘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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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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