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新修订的《婚姻法》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的有条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进步。今后,还应该通过修改立法,进行法律解释,制定有效的判例等方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其完善的目标,应当是全部人身权的侵害,凡造成精神损害的,均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需要,也是 社会 文明进步、 科技 不断 发展 、法律不断完善的需要。
从损害利益的角度研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精神利益的损害,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形式:
1、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造成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有可能导致直接的财产损失。这种直接的财产损失主要有两种:
(1)人身权被侵害以后,使受扶养人的抚养请求权丧失。
(2)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为恢复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精神利益中的财产利益因素的损失。
3、纯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精神痛苦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重要 内容 。其具体内容,已如前述。
对于以上利益损害,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内部结构,分为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在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中,包括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的赔偿和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偿金,就是包括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的赔偿和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二、离婚之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一)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
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
1、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
2、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
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二)从有责离婚主义到破裂离婚主义
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 发展 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破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 社会 和 法律 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错离婚的基础要求,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强制离婚。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美的法律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了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