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的构成要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或者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离婚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官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4、须主观有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外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
我国法律珍重在亲属法中规定以上要件外,还可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五、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一方有无过错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以因为另一方有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百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页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了婚外性而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的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拘泥于该法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通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搞辩,并在审判中查清损害的事实,区分过错的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