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老先生病危,在大儿子、大儿媳在场的情况下,他口头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大儿子。后来,何老先生转危为安,没再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两年后,何老先生去世,大儿子要求继承遗产,但小儿子认为,应按遗嘱来分割遗产。
【分析】 作为取得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逐渐被人们认可,继而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也能够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怎样立遗嘱,才能做到合法有效呢?潘志江法官表示,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这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再次,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同时,遗嘱的形式对遗嘱的法律效力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和,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对其效力的认定有不同的规定。
其中,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最为严格,也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必须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才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