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许某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许某之父获得对其女许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是许父随后死亡时,许某的遗产尚未分割,遂即便发生了转继承,由于许某是先于其父死亡的,形式上又符合了代位继承的条件,故许某之子王某享有依据代位继承制度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权利。
那么,在转继承发生时,被转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如何确定,是否先要扣除被转继承人配偶的部分?
潘志江法官认为,当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出现时,由于继承人不能再作放弃继承的意识表示,原本由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自然地构成了他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被转继承。另外,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即享有对遗产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表现在份额上,当财产分割完毕,权利才物化在具体的遗产上。因此,该财产应确定为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应分割一半,剩下的一半才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转由其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据此,本案中,应当先将许某的父亲继承其女儿的遗产份额划出一半归许某的母亲张某所有,另一半份额再由许某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如果确定最后继承人是许某的儿子王某,则不仅包括张某在内的其他继承人均要表示放弃转继承权,张某还需将自己取得许某父亲的一半转继承份额赠给外孙王某。
本案中,王某的母亲许某先于其父去世,许父没有遗嘱,则王某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代替许某继承许父的遗产,而许父的遗产恰恰是对继承许某的,这样的话,就导致王某实际上继承了两次母亲许某的遗产的结果,这个结果似乎不合常理。
那么,王某是否能两次继承母亲许某的遗产呢?潘志江法官表示,这一问题的提出实际上就是解决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就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遗嘱继承,而法定继承包括转继承。许某是许父的女儿,是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不能因为要分割的许父的遗产是许父继承其女许某的,而否定王某的代位继承权。
综上,本案应确认许某的配偶、母亲张某放弃对许某遗产的继承权,再确认母亲张某和四个儿子放弃对被转继承人许父遗产权利的继承权,最后确定由许某的儿子王某一人继承房产中属于许某的一半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