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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要合法有序(2)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危急情况下,除口头遗嘱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无论其设立的时间早晚,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余四类遗嘱不论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何老先生病危时,在大儿子、大儿媳在场的情况下,他口头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大儿子,在法律上存在两个瑕疵:

  一是书面遗嘱没有补办,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是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公民立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

  以上两点决定了何老先生的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潘志江法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除本案体现的两种情形外,一般还包括:

  将混同为遗产。比如在某案件中,李某和王某婚后买了套房,王某病逝后李某与张某结婚。李某临终前立遗嘱:房屋由张某居住,张某死后由自己的两个子女继承。由于李某生前所立遗嘱处分了前妻王某的财产,王某的财产应由李某和两个子女共同继承,因此李某对王某遗产份额所作的处分无效。

  遗漏法定继承人。某案件中,陈某临终前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除患精神病的三女儿外的其他4个子女。按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像陈某这样遗漏了有法定继承权的三女儿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公证能否撤销?

  【案例】 甲乙系夫妻关系,有两个儿子丙和丁,甲乙的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甲乙去世后遗留的遗产为房产一套,丁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了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产依法由丙一人继承,并且丙也办理了手续。现丁反悔,想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于是到公证处咨询能否撤销该声明书。

  【分析】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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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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