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感情不合提出离婚
法院2001年一审:判离婚房子归女方
1996年,离异男子陈刚(化名)与李琴(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次年。
两年后生下一男孩,由于陈刚已有两个孩子,第三个孩子的出生给他带来巨大生活压力,他执意要将孩子送给别人,遭到妻子的强烈反对,后来妻子举报到单位,陈刚因此被计超生,罚款2万余元。夫妻二人由此产生隔阂,也因生活琐事和经济纠纷等问题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
2000年4月,陈刚到张湾区法院提出,法院没有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不仅没有改善,矛盾反而愈来愈深。同年12月,妻子李琴以陈刚犯罪、虐待家庭成员罪向张湾区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法院判陈刚无罪,驳回李琴的诉讼请求。同时,陈刚再次提出离婚,这次法院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准予离婚,并判决孩子由女方,男方给付生活费。
按照惯例,法院还为这对夫妻分割婚姻共同财产,划分责任。
法院查明,两人于1997年交房款9000余元在车城西路购买了一套50多平米两室一厅住房,两人外债3万余元。
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因房屋不宜分割,对此作出判决:房子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住房补偿款4600元,外债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男方上诉提出房产系
市中院2002年二审:改判房子归男方,女方有
2001年11月一审判决后,陈刚表示不服,2002年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刚提出,自己于1994年同单位签订住房,并交付房屋成本价9000余元的60%,取得该房60%的产权,自己和李琴1997年6月结婚,7月才将剩余40%房款交清,所以,该房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刚也应该是占有绝大多数份额,且该房实质取得是在婚前,应该完全判给自己所有。他还认为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过错责任在女方,认为女方在做生意,收入稳定,而自己的抵扣超生罚款,基本生活无保障,一审将房屋判给女方明显不公。陈刚还对认定提出异议,认为李琴提出的个人借债1.8万元不实,应不予计算。
2002年7月市中院二审审理此案,法院支持陈刚关于及婚后妻子个人借债等部分观点,作出二审判决,房子归陈刚所有,但由李琴居住使用至其再婚或另有住房后不再居住使用。夫妻共同债务重新认定为1.7万余元,判决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另外,考虑到女方的实际困难,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判令陈刚一次性支付李琴经济帮助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