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审理认为,陈刚和李琴于1997年6月结婚,7月购房,虽然陈刚在婚前缴纳部分房款,但并未取得,该房的物权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陈刚在婚前不是实际取得物权。根据我国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取得以等记为有效要件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针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其他房屋居住和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院以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为由重新做出判决。
该判决撤销襄樊市中院和十堰市中院的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市中院一审和二审中的部分判决内容,如陈刚给付李琴经济帮助费1万元等。
终审判决:该房屋带有阳台的一间卧室归李琴所有,另一间不带阳台的卧室归陈刚所有,该房屋的厨房、客厅、卫生间及从厨房进入的阳台归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互相给予便利,正常使用。另外,李琴偿还陈刚婚前支付的购房款3700余元。
男方以房抵债过户房产“蒸发”
女方目前已提出执行回转申请
正当李琴拿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判决结果,却愕然发现,房产早已被前夫抵押给别人。
原来,陈刚在2006年因向他人借款7.6万元,将该房产作为抵押,2008年无钱还款的陈刚被人追债,不仅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他还款,还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将该房屋抵偿债务。张湾区法院2008年下发裁定书,将这套房产执行给了债权人。
李琴据此向张湾区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和执行异议书,她认为,陈刚将争议中的房产擅自售予他人,并办理过户,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而法院在未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将给他人,这明显存在恶意低价转移财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解释,在申请再审期间,将共有财产擅自处分的行为,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可执行回转,现在为了不将财产流失以及再次过户到其他人名下,使原本简单的执行案件不再更加复杂化,她特向张湾区法院申请将争议房屋进行。
目前张湾区法院尚未对此执行回转申请做出回应。
律师说法
一、如何保护离婚妇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朱律师认为,离婚妇女住房难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据此,离婚妇女不仅对离婚前属于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而且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同样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分割住房,首先由夫妻双方自己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除双方有约定外,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房屋的具体情况,遵循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离婚后女方特别是抚养子女的女方确实找不到到住房的,尽量把房屋判决给女方所有,折价补偿男方,如果离婚后,女方没有子女,又能找到住房的,从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出发,可以把房屋判给男方所有,折价补偿女方。在本案中,女方抚养小孩且生活困难无住房,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判决双方一人一半,其合乎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