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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军婚办理的手续及材料:

  军婚双方能协商离婚,办理的需要以下材料及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

  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主要在离婚时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以上是我国婚姻法对上给予的一项特殊保护规定。

  如何婚姻法33条文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现役军人不同意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法律对一般离婚案件的规定,区分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判决的形式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婚姻法33条规定适用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案件,是对军婚特殊保护的目的出发。在处理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应首先适用本条的规定。而最终法院能否判决双方离婚,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四)无需征得军人同意的离婚案件

  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 “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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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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