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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初探(4)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管辖权进行了部分规定,而对于婚姻效力的确认的管辖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参照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处理。

3.虽然中国民事诉讼法作为特殊的属地规则规定了“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但是此处的原告更多的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而不包括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缺乏对在华生活的外国人的保护。

4.没有明确的关于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虽然民诉法意见第15、16条体现了属人原则及对中国国民的保护,但是这与国际上的“不方便诉讼原则”及“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相冲突。中国法院应当遵循国际礼让,在不损害本国国民利益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判决予以承认,以保证案件的及时、有效解决。

5.对于民诉法意见第13、14条规定的对华侨的离婚管辖权,应当积极主动,而不是作为外国法院不予管辖时才予以管辖的最后屏障。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中国法院对华侨应当具有管辖权而不论外国法院是否进行管辖。

四、完善中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建议

(一)确立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管辖制度

在现有规定以属地原则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基础上,以属人原则为辅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只要涉外离婚的配偶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辅之以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涉外离婚案件属于个人身份,与本国具有密切联系,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理应管辖。另一方面,也可为在国外有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的中国公民在该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情况下提供有效保护。同时,补充规定:有条件允许双方均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中国法院办理离婚。

(二)确立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和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

我国解决涉外离婚平行诉讼应当引入“先受理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调各国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由先受理法院行使管辖权,后受理法院中止行使管辖权。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礼让精神。国际礼让是一国在其领域内注意国际义务、方便本国国民、在本国法律保护下的本国国民之外的人的权益,以及承认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行为。[⑨]

此外,本国法院可以作为不方便法院主动拒绝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从而实现抑制管辖权冲突,其本身体现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精神,从诉讼经济、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也体现出对本国法院管辖权的有效抑制,从而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及其对法院选择程序的滥用,避免了因原告选择一个不方便法院而导致被告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陷入困境。

(三)对涉外离婚管辖权可以设专门规定,突出其特殊性

对涉外离婚管辖权可以设专门规定,突出其特殊性。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家或者婚姻缔结地等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涉外离婚管辖权应当与国内离婚管辖权分别予以规定,以彰显其特殊性。

在充分体现本国主权、不违背内国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遵守国际礼让规则,对符合本国法规定的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执行,以期更好更经济的解决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管辖权不仅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管辖权,还应涵盖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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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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