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离婚制度,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用法律取代了教会对婚姻的管辖权。婚姻被看做是民事契约,国民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权利。但同时也认为对离婚应当严加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离婚,不能任意为之。当时的离婚制度,从总体上讲,几乎只有诉讼离婚一种制度。以后很晚才有了协议离婚。但是,诉讼离婚制度至今仍然是各国解决离婚问题的主要方式。
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制度中,曾经规定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但为时甚短。1816年,法国全面恢复禁止离婚的旧制,到1884年法律再度承认离婚时,就只剩下诉讼离婚一种制度了。此种情况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才有所改变。至于英国,直到1857年,制定了一个婚姻事件法,才第一次承认诉讼离婚制度,此后一直保持这种单一的状态,并对英美法系产生重大影响。在德国,1900年的民法典,也是将诉讼离婚制度规定为唯一的离婚制度,并延续至今。
尽管诉讼离婚制度和其他婚姻制度一样,也会因各国社会环境、法律传统、宗教习惯、文化背景等诸多国情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作为诉讼离婚制度本身,则有其共性的东西存在。这种共性的东西就是:离婚必须以法定条件为判断依据。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法院的规定,各方都得遵守这一原则。
离婚诉讼是合并之诉,既要解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要解决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诉讼离婚制度也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进行干预的形式之一,旨在调整公民自己难以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也叫一方要求离婚或裁判离婚,指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合意,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离婚诉讼程序处理离婚纠纷的制度。
凡属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离婚的诉讼程序或裁判离婚。虽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解,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因而不使用判决结案的方式,但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司法行为的结果,且须经过法院确认,制作正式法律文书,所以当属诉讼离婚的内容。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个特点:
只能由法院受理。
别的任何机构都无此权力。
只能由婚姻当事人亲自提起。
离婚问题与婚姻当事人的身份紧密联系,他人代替不得。
争议的解决结果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