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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制度概述(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这是与协议离婚的一个根本的不同。

  三、诉讼外调解

  调解是我国处理离婚纠纷的重要方式,按其性质可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内的调解。

  诉讼外调解——也叫诉前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在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由有关部门所进行的调解。

  《婚姻法》(2001修正案)32㈠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当然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但究竟是法院以外的哪些部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社会实际情况看,主要应当是指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群众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基层调解组织(乡镇政府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等)等。

  进行诉讼外调解的好处是,由于上述“有关部门”都是当事人身边的或与当事人联系比较密切的单位,对婚姻当事人的情况以及矛盾都比较了解。由这些单位出面进行调解,有利于及时缓解矛盾,化解纠纷,使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夫妻重归于好,使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维持的当事人消除对立,促使双方协议离婚。

  既然是调解,就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

  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需要诉前调解?希望由哪个部门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要求离婚的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本人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关部门对此不得阻止,法院也不得以未经有关部门调解为理由而不受理案件。

  有关部门调解离婚纠纷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大致有以下三种:

  双方重归于好

  继续保持夫妻关系。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这时,原来的一方要求离婚及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当事人可按婚姻法31条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调解无效

  一方坚持要离,另一方坚决不离,或对子女、财产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离婚纠纷可依诉讼程序处理。

  四、离婚诉讼程序

  (一)离婚诉讼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即,当事人该向哪一级法院或哪一个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自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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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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