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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制度概述(3)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大致如下:

  在级别管辖上,第一审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一般也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实行特定管辖:

  (1)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教养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都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机关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诉内调解

  即诉讼内的调解,也叫诉中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或者法院调解——指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采取协商办法促使当事人就离婚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我国《婚姻法》32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由此可见,诉讼内的调解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调解不同于前面提到的诉讼外调解,它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构成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应当进行调解,不经调解就直接进行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诉讼内调解虽然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但它毕竟还是一种调解,不同于法院的判决活动。所以,法院的调解,同样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与其他调解不同的是,法院调解还必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就是说,不能和稀泥。

  由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所以一般都能自觉接受、自觉履行。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也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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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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