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大致如下:
在级别管辖上,第一审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一般也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实行特定管辖:
(1)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教养地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都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机关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诉内调解
即诉讼内的调解,也叫诉中调解(即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或者法院调解——指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采取协商办法促使当事人就离婚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我国《婚姻法》32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由此可见,诉讼内的调解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调解不同于前面提到的诉讼外调解,它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能的重要构成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应当进行调解,不经调解就直接进行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诉讼内调解虽然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但它毕竟还是一种调解,不同于法院的判决活动。所以,法院的调解,同样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与其他调解不同的是,法院调解还必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就是说,不能和稀泥。
由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所以一般都能自觉接受、自觉履行。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也大大减少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