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法院离婚>

诉讼离婚制度概述(4)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同样也会出现三种结果:

  重归于好

  离婚诉讼因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而撤销。

  双方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可将调解笔录存卷。一般无需发给调解书。

  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讼因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而终止。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这种离婚也是出于双方自愿的,其性质与依登记程序办理的离婚没有太大差别,同样也可以被称做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自然应当包括财产分割、子女以后生活安排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离婚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手中签收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调解无效。

  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三)审理与判决

  1、案件的受理

  (1)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解㈠》3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4条的内容只是一种关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规定,难以构成判断是非的确定性根据。所以,当事人不能以此条规定为依据进行起诉。

  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解㈡》1㈠

  ③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解㈡》1㈡

  (2)婚姻无效宣告

  ①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解㈡》2

  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解㈡》3

  ③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婚解㈡》4

  ④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解㈡》5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