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同样也会出现三种结果:
重归于好
离婚诉讼因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而撤销。
双方互谅互让、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可将调解笔录存卷。一般无需发给调解书。
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讼因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而终止。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这种离婚也是出于双方自愿的,其性质与依登记程序办理的离婚没有太大差别,同样也可以被称做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自然应当包括财产分割、子女以后生活安排的内容。
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离婚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手中签收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调解无效。
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
(三)审理与判决
1、案件的受理
(1)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解㈠》3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4条的内容只是一种关于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规定,难以构成判断是非的确定性根据。所以,当事人不能以此条规定为依据进行起诉。
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解㈡》1㈠
③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解㈡》1㈡
(2)婚姻无效宣告
①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解㈡》2
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解㈡》3
③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婚解㈡》4
④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解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