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鸣与周先梅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鸣上诉称:一、原审法院(2008)资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对亲生子女苏寒的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未列入判决之中,属原审法院有法不依,判决有错。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失公平、公正。1、周先梅故意隐瞒了经济收入,共同财产事实不清,周先梅的经济收入稳定,收入较好,收入多开支少,没有为夫妻共同生活做出支付,存积有一笔资金(夫妻共同财产)未露底亮相,未自觉如实诉述。2、夏利牌小汽车从购置的资金来源和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事实,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都应当判给苏鸣所有。3、原审法院判决周先梅占有三台空调不合法,损害了苏鸣的合法权益。4、原审法院认定合伙所欠债务21万元应由苏鸣与苏华共同清偿,合伙经营协议与析产应由双方各自负责清偿105 000元,为此,苏鸣所欠债务105 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审法院对本案审理有拖着办案、压着不结的问题。本案从2008年6月4日立案至同年12月2日宣判签收判决书,历时有178天。苏鸣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令周先梅承担子女苏寒尚在校就读、未独立生活能力的抚养义务,并对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有失公平、公正的部分予以改判。
周先梅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不公。1、对23.8万元的投资处置错误。蔡双喜收取苏鸣23.8万元转让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以合伙经营的事实掩盖了周先梅的分配权,显属错误。2、对房屋价值的确认不合理。一审中,尽管当事人双方对两处房产的原价值不持异议,但对现有价值存在争议,特别是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三圣殿地段的房屋价值争议最大,周先梅认为现有价值至少不低于20万元,并口头申请进行评估,但在一审法官的误导下,放弃了评估要求。3、对股票的价值评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股票2万元已一文不值,但判决却将不复存在的财产判归了周先梅。4、对夏利小车和其他财产的区分纯属法官的主观臆断。二、一审判决结果有失公允且分配不当。1、财产搭配不公。2、价值不对等。3、原审法院认定了“2005年以来,周先梅、苏鸣之间常发生矛盾,曾多次出现打斗现象,周先梅曾因软组织挫伤住院和门诊治疗各1次,”但在判决时丝毫未考虑的因素和妇女权益保障,一味偏袒苏鸣。三、一审判决遗漏了小孩的教育费。婚生小孩苏寒虽已成年,但还是在校的大二学生,至完成学业为止,尚需巨额的生活和教育费,但一审法院未对该项作出处理。周先梅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重新认定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分配婚生女的抚养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