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冯新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冯新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贤
审 判 员 徐 光 辉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彭 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冯新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冯新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贤
审 判 员 徐 光 辉
代理审判员 黄 和 平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