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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与“离婚赔偿”的比较适用(6)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关于“赔偿”的幅度

  由于过错损害赔偿既有物质财产的内容,又有精神损害的内容,因此,确定“赔偿”的幅度不应以过错方婚后分得财产为限,必要时其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离婚后可得财产均可纳入“赔偿”的范围。

  1、过错方丧失离婚后分得房屋的优先权。(1)当离婚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且又无法分割时,则过错方对因其过错导致离婚后的住房困难,理应自行承担责任,无论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皆丧失分得房屋的优先权;(2)如果无过错方在他处有住房,或具备自行解决住房的能力,而过错方确需解决居住问题,则夫妻原住房可判决给过错方,但无过错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该住房当地市场价的三分之二对价判令由过错方给付;(3)如过错方因抚育未成年子女而必须取得夫妻原住房的居住权,法院可在保护儿童和保护无过错方之间酌情裁判,不受过错方丧失原住房优先权的限制。如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按上述办法处理。

  2、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定具体数额可分两个层次来考虑。第一个层次是物质损害赔偿部分。过错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受害方物质损害的,应根据过错方举证、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按实如数判令过错方赔偿;第二个层次是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过错方由于为法定行为而导致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考虑,主要为下四个方面:

  第一,精神损害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重病;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与睡眠,影响工作和生活;因此精神分裂或其他精神病;自杀未遂;是否有后遗症,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根据司法鉴定作出相应判决。

  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忿、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考虑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确定其情节之轻重。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的,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因对方过错一旦离婚,其未来预期收益期待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额相应要多些。反之,结婚年限短的,赔偿金相应可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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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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