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赋予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作用。
第一,赋予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填补司法实践中有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的空白。第二,赋予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有利于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三,赋予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淳化道德风尚,可以弥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限于“无过错方”的不足,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据此抓住对方配偶的一些过错而更加大胆地侵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的不道德现象出现,预防夫妻矛盾的升级。
(三)赋予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我国各项法律产生的基础,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都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部门的基础,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部门中的所有单行法,《婚姻法》作为民法部门中一个单行法当然也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根据我国宪法精神,我国刑法通过惩罚破坏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如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重婚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要益。”《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可见,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不仅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而且将婚姻、家庭本身作为社会实体或秩序状态加以确认和保护。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与人通奸、姘居、重婚,或使用家庭暴力虐待配偶、或遗弃配偶等,既侵害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秩序状态,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配偶对其造成的另一方配偶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采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