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法建议
如前所述《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部门的基础,《婚姻法》是民法部门中的一个单行法,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属于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应当以《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为基础,由《婚姻法》规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定条款。《婚姻法》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婚姻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损害程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还应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第一,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删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将《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中的“无过错方”改为“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