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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婚恋财产约定(2)

时间:01月05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解读:每对恋人都希望顺利地步入婚姻殿堂,也往往花费不少的人力物力打造未来的新世界。可当恋人有缘无分、最终分手时,财产处理就会产生争议,甚至牵涉到双方父母。而现行法律对于恋爱甚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并没有详尽确切的规定,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像夫妻财产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恋爱期间的财产归属更应该有所约定。

  2.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曾赠与女方    (填写礼物详细名称。①该礼物不论双方结婚与否,均视为男方无条件赠与,女方无需返还;②该礼物为婚约定情之物,若双方未缔结婚姻,则女方应该返还男方)

  解读:关于定情信物或等的归属,恋人分手时,男方说还我钻戒,女方说已送我的不能再要回,这样的情节一遍遍重演。再比如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的礼品送给对方时总是暗含以结婚为条件的,结果不能如愿时就争执不休。如有约定,就照约定办,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婚前女方(男方)父母曾出资人民币    元,帮助新人结婚购置房屋(或其他购置财产),现双方均认可此出资为    (①父母对女儿、女婿〈或对儿子、儿媳〉的借款,双方约定婚后    年内偿还完毕;②父母对自己女儿〈或者自己儿子〉的赠与,无需偿还;③父母对女儿、女婿夫妻俩的赠与,无需偿还)

  解读: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帮助年轻的子女购房很常见,动则数万元。如果没有约定,法律上会认为可能是借款关系(有借条或双方都认可时),也可能是赠与关系,要注意,这种赠与是出资一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对小夫妻俩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示是赠给双方的(这与后面讲的房产分割紧密联系)。这么解释后就明白了,按法律处理挺复杂。如果约定后,要不要还这钱,谁来还这钱就很清楚了。尤其是作为子女应该主动向老人说清楚。

  4.婚前双方曾借用第三人名义    (该人姓名)购买房屋(或者汽车等其他财产),现两人均认可购置该财产出资系    (①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②双方共同出资)

  解读: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如果产权证上是第三人姓名,那么法律会认为是产权人的财产,即使他本人认可只是借用其名义购房,法律上也会要求先进行该房的确权,否则只能视为第三人财产,夫妻无权处置。现实中律师已经处理了不少此类纠纷,所以公民应当慎用第三人名义购置贵重财产。本条约定功能是确认男女双方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事实、确认两人出资情况的事实。

  5.婚前曾以    (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    ,该房首付为    元,向某银行分期按揭每月偿还贷款额为    元,其中本金    元,双方约定该房产为    (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银行按揭还款由其个人负责偿还;②双方共同财产,各占份额分别是    ,首付与每月按揭还贷均由双方共同出资)

  解读:恋人结婚前往往先买房,但如今婚前购房已成为婚姻财产纠纷最集中的焦点。笔者曾在搜狐网站作过网上调查,其中对“婚前买房写谁的名字”的问题关注度最高,达到70%以上。许多人对这个问题并不清楚。这里面有多种情况,最常见的是一方或双方共同在婚前出首付,以一方名义买房,同时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并且房产证在结婚后下达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借款买房,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购房行为是在婚前就已完成,所以会认为此房产为男方(或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而另一方对房屋的出资或是给银行的还款,是否能得到相应返还或补偿,目前还有争议,况且当事人也很难证明当时出资或还款的真实情况,导致对未在房产证上署名一方不公平的现象。所以建议婚前买房的恋人,要么在购房时以双方名义购买,要么对婚前房产的归属直接作出约定。

  6.双方婚前购买房屋时,曾向   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元,并以   (男方或女方)名义与该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双方一致同意    (①该银行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②该银行债务为男方〈或女方〉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对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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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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