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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证字号 │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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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关及 │ ┃
┃ 收养登记员 │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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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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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收养人情况各项由收养人如实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审查处理结果由收养登记员填写。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代写。 2.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身份证号”栏内填写户籍证明。
3.“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内填写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内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情况”栏内填写所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现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内填写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身份状况”栏内填写被收养人的健康情况(包括残疾情况)。
9.被收养人“类别”栏内填写“孤儿”或“弃婴”。
10.“被收养前所在地”栏内填写福利院地址或弃婴被发现地点。
11.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收养登记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2.登记日期应与《收养证》日期一致。
附录(二)
收养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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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养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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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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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申请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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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养子(女),经审查符合《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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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关于收养的规定,准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