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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婚外同居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州某厂已婚保安伍某与同单位的打工妹龙某非法同居两年多,并生下一女婴,龙在要求成婚和索要抚养费不成的情况下反目,控告伍某。经初步审查,两人均涉嫌重婚。

  据龙某称,她是在1991年到广州某厂打工时,经同事引见认识了保安伍某的。她经常到伍的值班室玩,一段时间后,彼此产生好感。1994年底,两人陷入爱河,保持亲密关系,但伍在他人面前称她为“表妹”。1997年初,两人发展到如火如荼的地步,遂发生性关系。自此以后,一发而不可收拾,两人便经常同住一处,过起“夫妻”生活。据龙称,他们周围的邻居也都认为两人是夫妻。

  1997年,龙先后三次怀孕,流产两次,1998年7月28日生下一女婴。女儿生下后,龙提出的要求,伍则一直拖延搪塞,不置可否。

  1999年夏天,伍某突然无缘无故“失踪”。7月份,想到既不能结婚,又找不到伍本人,百般无奈的龙在律师的指点下,到当地法院控告伍重婚,并要求伍提供她和孩子的生活费、抚养费以及给女儿左手做手术的医疗费。

  伍某犯已无疑问,本案的一个焦点还在于,如果龙某确实是在明知伍某有妻室仍与其同居并生子,她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核心提示

  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实施不到两个月,各级法院已经“审”出若干个首例:首例探视权案、首例婚内案……与此同时,对《婚姻法》修改草案进行全社会讨论时的激烈争论也并没有因新《婚姻法》的正式实施而尘埃落定:修改后的《婚姻法》是不是让离婚变难了?它打击包二奶的力度有多大?离婚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受损害一方应该如何举证?本期圆桌请来专家为您透析新法。

  ■ 婚外同居与重婚如何界定?

  杨大文:现在修改的《婚姻法》规定,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仅限于两种情况:对方重婚或是对方与他人非婚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由于最高法院做了司法解释,一般很少有重婚者再去登记结婚,而是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但这又被按事实上的重婚论处。现实中有很多有配偶者,和他人并不一定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秘书、公关人员、办事处主任,如果委屈女方一下,叫个保姆也可以。

  广东省妇联曾经搞过一次调查,建议扩大对重婚的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虽然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同居已满六个月,或者同居期间已生有子女,按重婚罪论处。但这一建议未被接受。因为一般的婚外同居和重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用六个月做界限也很难操作。你说是满六个月,就按重婚处理,那么也许会到了五个半月,或者五个月二十八天,人家就换一个同居的对象。现在有的人包二奶,婚外同居还相对比较稳定,可能还有一定的感情,如果这样一来,就会引起同居伙伴的不断更换,因为他会规避法律,谁伸着脖子往法律里面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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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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