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出台后的法律提法上就是“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然,什么叫有配偶者,至今权威机关还没有解释。按我的想法,这种不是一般的同居关系,不是一般的第三者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而且一般有共同的居所。
王晓松:我们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老百姓认为婚外恋也好、婚外性生活也好,实际上都是造成离婚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咱们《婚姻法》的规定禁止重婚和与他人婚外同居。有人提出同居必须要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不管多长时间。但实际上,关于同居的法律概念,法律中还存在空白点。
■可否对“婚姻事故”要求精神赔偿?
秦奋:医疗事故提精神损害赔偿,那“婚姻事故”呢?婚姻一旦发生了变故,由于单方为对方付出了很多,就不单单是财产的损失了,而是对整个情感领域的伤害,这就变成了一种无价的损伤。那么精神赔偿是否可用于《婚姻法》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的某些条款?
杨大文:精神赔偿这个问题是存在的,但是新修订过的《婚姻法》条文当中没有这一点。《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一般是两种:一种是违约赔偿,一种是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到底离婚过错赔偿属于什么赔偿?如果你把婚姻当成了一个契约,好像也是违约赔偿;如果把婚姻当成一种制度,双方都有权利,一方的配偶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这是不是一种特殊的赔偿?
我认为这和一般的损害赔偿不一样,并不是说一有损害就可以要求赔偿。《婚姻法》严格规定了离婚时的赔偿发生机制仅限于五类行为:一方重婚、有配偶者婚外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
马忆南:这在国际上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到底是什么性质,包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很多案件当中是没有财产方面的损失的,如果你不给她精神损害赔偿,她精神上的痛苦就得不到恢复,那么这样实际上对受害人不公平,你设立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就会形同虚设。
■ 可否引入离因赔偿?
马忆南:国际上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就是一种离因赔偿——离婚了就造成了损害,所以有离婚就应当有赔偿。这个离因损害赔偿怎么实现呢?就是离婚以后通过抚养费的请求,通过财产分割,来实现对弱者的救济。
要保护弱者、保护妇女,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同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合理化,如果这个制度能达到上述效果,又不至于引起一些其他方面的误解、取证方面的困难、法律操作上的困难,何乐而不为呢?
王晓松:离因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和审判实践结合得很密切,我觉得这对于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特别具有指导意义。刚才杨教授讲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五个法定条件,而没有兜底条款。但在我们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大量存在的不是由于这五个原因,而是由于第三者或者婚外恋导致的离婚。老百姓要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我们没有离因损害赔偿的概念,在审理过程当中非常困难。如果你提出离因损害赔偿的概念,我们审理案件就很容易了。建立这种制度以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个,认定他的过错,就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