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二:自2001年5月到2002年5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共审理离婚案件147件,其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257件,但实际上判决支持赔偿请求的只有3件,占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1.17﹪,赔偿额为2万元,均为婚外同居引起的离婚案。、[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受到冷落,其中,当事人举证困难是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难点。[15]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一夫一妻制度,更重要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并且可以适用过错相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
其一,应当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时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16]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过错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因此,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加害人更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查清事实从而决定责任的归属。
众所周知,证据的采集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无过错方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赔偿的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加困难,原因是:(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并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视的,即使造成的伤害是有形的、可视的,也不会是长时间有形和可视的,纵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这种伤害仍然存在,也难以证明是家庭暴力所致[17];(2)重婚、婚外同居等行为并非都采取公开的形式,更多地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这样,如果采取过错原则,让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无过错方既不知晓又很难发现,所以很难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证据。即使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其跟踪、拍照甚至是捉奸等方法掌握的一些证据线索,但是这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而难以被法院认定和采纳。而且实践中已有过错方因此而向无过错方提起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的诉讼的情况发生。
因此,为了改变受害方在举证责任中的"弱势地位",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应当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即 "不妨效仿劳动争议案件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18]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方只需提出引起损害赔偿的过错方违法行为及其存在时间,由过错方举证证明在该时间内自己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无过错方提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否则,就应该推定过错方有过错,进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已有基本事实证明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而无正当理由长期夜不归宿,即应自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