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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买房属个人财产为误读(3)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是指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这和婚后夫妻购房不是一回事。

  读者: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从今年8月13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是不是这个日期以后购的房产才适用这一新的法律?

  潘律师:这也是对新法的一种误解,不管什么时候买的房,8月13日以后,就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了,因为解释(三)的第十九条讲得很清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分居期间一方买了房

  另一方有没有份?

  读者:我姐姐和姐夫分居3年了,男方一直没回过家,在这3年期间,姐姐和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姐姐名下,这算不算姐姐的个人财产呢?万一哪天男方回来,有没有权利争这套房产?

  刘法官:如果有证据显示是由女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且登记在女儿名下,按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女方也出资了,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这又涉及到婚内的共同财产问题。如果真要闹上法院,还得看具体情况及双方呈示的证据等。

  想钻“限购”空子

  会不会反而失财?

  读者:有一个朋友的情况是这样的:去年南宁市出台限购令后,一对被列入“限购”的夫妻为了多买一套房,男方就开了一个单身的假证明,现在这套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这套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刘法官:只要是婚内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读者:有一位男读者委托我来咨询,他和女友没登记结婚。男方现在已有一套房,两人想再买第二套房子,由于首付起点比首套房的高,也上浮。因此,女方提出第二套房登记在她名下,这样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贷款优惠,先买房后结婚。首付是男方出了钱,男方有些疑惑: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发布了,万一以后两人离婚,第二套房子是婚前买的,又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会不会“人财两失”?如果双方私下签一个对男方有利的协议,会不会有效?

  刘法官:婚前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从另一角度来讲,也可理解为在中,两人感情好,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自愿赠与。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看,建议先结婚后买房。至于私下协议,法院得看合同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等,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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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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