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当前农村离婚诉讼逐年递增,子女抚养问题更加突出
(一)农村离婚诉讼增加
以某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为例,该法庭下辖6个乡镇,15.27万人口,在该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2005年6月至2007年的三年多时间内共有316起,其中2006年113起,2007年134起,2008年截至到三月份已接到离婚起诉66起,由此可见,农村离婚诉讼案件曾逐年上升趋势。而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大多自身存在隐患。例如一部分当事人年龄偏小,对婚姻概念理解不够深刻,思想处于懵懂状态,待成熟后容易性格差异,感情不和;或是大量青年男女外出打工,生活环境随之改变,长期打工在外,价值观、人生观、婚姻观发生巨大变化,受到种种诱惑,难以把持自己而产生婚外情;以及,经济发生纠纷,农村男性或女性一方在外打工经济相对独立。一方在家主持家务,收支差距明显增大,心理状态发生改变;另外,在农村重男轻女观念留存,男方对女方没有生育男孩不满,甚至家庭成员如公、婆对女方也百般挑剔,难以一起生活等等。由此可见,稳定的农村家庭由于环境、人文等影响受到冲击。
(二)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
在绝大多数农村离婚案件中都存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的离婚,面对破碎的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或多或少产生撞击。在法院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在农村,特别是在封建旧思想比较浓厚的地方,夫妻离婚时,若将男孩判归女方抚养,如果女方再婚,男孩很可能受到旧风俗习惯的伤害,受到歧视,甚至虐待。男方也可能因对法院判决不满而采取过激措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2、离婚诉讼中,双方拒养或争养子女。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此种情况,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而将孩子留在法庭,一走了之或者双方都想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将子女藏匿他处。
3、夫妻常年在外打工,子女自幼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夫妻离婚时,因外出打工等原因,无力照顾孩子,即使将孩子判归夫妻一方。但实际上孩子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
4、在调解离婚的案件中,常适用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而因离婚后的外界环境、就业、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一次性支付的义务人常以支付了全部抚养费为由作为规避法定义务,推卸责任的借口。
5、离婚当事人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或为达到抚养子女的目的,不惜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履行抚养义务为条件,严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