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研究(4)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6、离婚后未随子女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探望、教育、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实践中,抚养孩子一方往往会多方阻扰另一方探望子女。离婚时,双方达成的探望子女协议,法院判决的探望方式,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往往不履行协议或判决。法院判决的探望方式,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往往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农村离婚诉讼,子女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在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中,都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子女在成长时期,面临父母的离异,或多或少将受到影响。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意见》)中规定,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发生分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法庭上,当审判员问及子女相关问题时,大部分的孩子都眼泪盈眶,不愿做出选择。因为,在他们心目中,一个完整的家庭,才是他们幸福的泉源。更有的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在法庭上相互推卸责任,数落对方过错,面红耳赤的争执,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在农村,留守儿童已开始备受关注,父母离开他们,常年在外打工,很少能有和父母相处的机会,本来就十分渴望父母关爱的他们,如果再面临父母离婚的打击,对这些孩子来说,很难走出心理的阴影。
在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绝大比例的少年犯出至离异家庭。因为父母离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而使得他们的性格孤僻、叛逆。在单亲家庭中,父或母因为工作等原因不能很好关心和照顾子女,关注子女成长情况,导致子女误入歧途。
父母的离婚,不仅从生活环境上对子女产生影响,若不能妥善处理也将有可能成为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的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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