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父母离婚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在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应尽可能考虑到子女成长方面的因素。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能够健康成长,便成为相关司法审判机关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 保护我国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根据农村生活环境与城市的不同,以及风俗习惯的差异,在确定子女归谁抚养时应区别对待。在大中城市及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比较高,对于离婚能持有冷静、客观的态度。人民法院在处理此事时就比较容易,可以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必须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防止男女双方或其家庭成员对法院判决不满采取过激措施,导致恶性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必须慎之又慎,如处理不当,势必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因素,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根据家庭生活条件、抚养条件、夫妻及子女健康状况确定子女的抚养。如果依法应将子女判归一方抚养,然而由于该方家庭条件、抚养条件特别差等特殊原因,而需要或离不开另一方抚养的,则可指定或委托另一方代为抚养,或分段抚养。例如,婴儿在哺乳期内由女方抚养,哺乳期后依规定应判给男方抚养的,但男方患病,或工作流动性大等特殊原因,不具有抚养条件或抚养子女有困难的,可延长女方对子女的抚养期或委托期或委托女方代为抚养,或代养一段时间,待男方抚养条件好转后再归男方抚养(分段抚养),具体抚养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可长可短。
(三)子女自幼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父母离婚时,双方无抚养条件或缺乏抚养能力,而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愿意继续代为抚养的,可直接判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养。在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抚养子女有困难,将子女委托父母代为看管。因此,这些留守儿童长时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产生深厚感情。在父母离婚后,也因为父母的工作流动性大,而无法更好照顾子女,可将其子女直接判归原代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这样做不至于因父母离婚突然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可避免或减轻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
(四)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在确定失踪的一方确实难以查寻时,依法判准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除父母有条件并愿意代为抚养外,原则上应判归现抚养一方(即起诉方)抚养。而抚养费可以在双方共同财产中,失踪方财产份额中抵扣。这样做,可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易为社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