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研究(7)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九)抚养子女一方干涉其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应当首先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通调解工作。对那些经常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探望的人可采用现有法律规定的拘留、罚款等措施外,还可作为请求的理由。父母除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外,还应该规定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心、财产等状况的知情权。对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共同决定的权利。
(十) 稳定农村婚姻,为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为了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使其健康幸福的成长,笔者认为,最根源的还是让他们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农村基层组织应重视解决农村离婚增多的问题。加强宣传,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大力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稳定农村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新农村。人民法院应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对尚有一线和好希望的婚姻,应尽量调解和好,以此减少对子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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