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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婚约彩礼问题法理分析(7)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四) 纠纷预防

  从预防彩礼纠纷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还是应该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毕竟传统的定亲帖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确,而口头约定又往往会产生证据上的歧义,所以还是书面约定比较好。时代不同了,古代的定亲帖在古代也许不会带来歧义,是那个时代通行的做法。可是,俗话讲“老方子不治少病”。中国的主流社会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变革和开放,已经由一个传统封闭的乡土的农业文明形态,转为融入全球的开放的重商主义文明形态,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个时代,是一个重合同守信用的时代,人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是指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约定的书面合同。因此,婚约作为现代人也离不开一种正式合同,需要用与时代相适应的表达方式。可以考虑设计一种婚姻示范合同,把当事人关心的主要问题约定清楚,并以定亲帖的形式送帖和回帖。这样既合于传统习俗,又合于时代精神。当事人如有违约,违约责任也很界定,避免产生纠纷。

  (五)纠纷裁判的方法论

  和谐的婚姻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解决民事纠纷,不能靠压服,我们不赞成法院的职责是“定纷之争”之说。“定纷之争”之说,具有明显的压服的感觉。我们裁判的境界应该追求“解纷息讼”。“解纷”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理顺当事人的纠纷也。“息讼”者,回归自心为“息”,就是引导当事人自我心理调整,理清自己的思路,从而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在公堂上辩论为 “讼”,当事人不在公堂上辩论了,回家自我反省、自我调整去了。当事人各走各的路,各得其所。这就是自然之道,和谐之道。这才是我们的方向。

  八、答疑者问

  (一) 或曰,彩礼是陋俗,应当破除。

  答曰,婚姻质量的高低,从根本上说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感情。这并不意味着物质可以不要、物质不重要,物质生活一样是人生活的基础。婚姻的质量同样也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只要物质生活还没有达到已经满足的水平,人就需要把物质因素考虑到婚姻之中来,彩礼就有存在的社会价值。这是社会存在。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的一般原理,社会意识是由社会存在来决定的,而不是相反。当彩礼还有存在合理性的时候,我们可以站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角度提倡破除彩礼风俗,但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超越他们实际生活水平和认识能力的生活方式。否则,就是扰民,就是忽视民生的实际需要。这是不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司法是解决现实矛盾,我们必须有立足现实的精神。“过犹不及”,这句古话所教导我们的中庸智慧,现在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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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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