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黄松有大法官在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时说“……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
答曰,在婚姻家庭这个私人自治领域里,多数人的观点就能剥夺少数人的生活方式选择权吗?显然在非公共秩序的领域内,贸然设立强行性规范,是不妥当的。《解释(二)》第十条是相当不严谨的。
(三)或曰,在最高法院看来,婚约不受法律调整,依婚约取得彩礼亦不受法律支持。
答曰,若依法律逻辑,婚约若不受法律调整,则依婚约取得彩礼亦应不受法律调整,对此类案件法院不宜受理才对。事实上,最高法院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方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调整,另一方面法院又积极干涉依婚约产生的彩礼。给人一种印象,最高法院一方面假惺惺的在婚姻领域高举爱情的旗帜,另一方面却看财甚重,把财物看的比婚姻信用重千万倍。其自身逻辑是混乱的,不能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