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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婚约彩礼问题法理分析(8)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黄松有大法官在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问时说“……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

  答曰,在婚姻家庭这个私人自治领域里,多数人的观点就能剥夺少数人的生活方式选择权吗?显然在非公共秩序的领域内,贸然设立强行性规范,是不妥当的。《解释(二)》第十条是相当不严谨的。

  (三)或曰,在最高法院看来,婚约不受法律调整,依婚约取得彩礼亦不受法律支持。

  答曰,若依法律逻辑,婚约若不受法律调整,则依婚约取得彩礼亦应不受法律调整,对此类案件法院不宜受理才对。事实上,最高法院采取了双重标准,一方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调整,另一方面法院又积极干涉依婚约产生的彩礼。给人一种印象,最高法院一方面假惺惺的在婚姻领域高举爱情的旗帜,另一方面却看财甚重,把财物看的比婚姻信用重千万倍。其自身逻辑是混乱的,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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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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