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冤枉有如滔滔洪水,淹没了整个世界。
作为社会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生物,他就像一口盛满水的硕大的锅,每个人都扔一 把调料,都试图熬出理想的三鲜汤,结果熬成了奇怪的混合物,尝了一勺之后,觉得味道 不错的欢天喜地,认为不堪入口的捶胸顿足,甚至有让他咣当了帐的冲动:做人左右为 难,做一个婚姻法这样Patchwolk式的人,更难。
一阵晚风吹来,婚姻法有倾诉的冲动以及无可倾诉的空虚。
七月的星光拂落在皮肤上,凉丝丝的。他抬头望天,天上,北斗七星象一把斜挂着的 巨大的勺,勺头是张三雄浑有力的扁担说,勺尾是李四仍在嗫嚅的筐说。 (童剑锋)
离婚标准应当放宽
崔庚 98级法学院二班
婚姻是基于相互之间的感情而成的。因而婚姻关系的成熟与解除都是双方的私事, 是基于男女双方各人意愿的,是私法范畴。感情是双方婚姻关系的纽带,是婚姻关系成就及维系的基础。感情的微妙之处在于从外人的角度很难真正了解双方是否有感情及感情达到何种程度。有可能在外人面前夫妻双方不是很亲密,但彼此在内心都深爱着对方。也有可能外人看来关系还算融洽的夫妻,其二人间早巳无爱情可言。因而,只要夫妻双方已确定其间无感情可言,就应准许其离婚,不应用外人的标准来评判,更不能用还可能和好为由驳回离婚请求。
当双方中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时,我个人认为还应判离。因为感情是双方面的。若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已彻底放弃,那么这种婚姻关系的维持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想离的一方,不能如愿,势必心情不快;对于不想离的一方,虽有形式上的夫妻形式但已得不到对方的爱,也将是痛苦的。勉强维持,对于双方都没好处,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应判离婚,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使双方自由。否则不仅是对双方的权利的侵害,也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因为强行让两个没有感情的人生活在一起,很可能会有如之类的事情出现,乃至犯罪发生。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或是弱者,我们不应只从同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用财产上的补偿来弥补。对于婚姻中的弱者,应增加其份额;对于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减少其份额。
要求离婚的双方是否真的没有感情,关键是看双方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在都很清醒、 冷静的条件下,承认既感情,这是应当判离的。应当注意的是双方由于一时气愤提出的离婚应认真对待,说服双方冷静考虑,防止后悔。但绝对不能以"再仔细想清楚"为由阻止离婚。如果双方在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觉得后悔了,又发现了彼此的闪光点,重新又有了感情。及时,我们是可以准其复婚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