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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判决的尺度(5)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抛开财产上的种种分配难题不予考虑,离婚时的感情状态实质上与恋人分手时的感 情状态是一致的,一方对原来的爱人在感观上,心理上的刺激归于消灭而要求结束彼此 关系,以期重获自由身,另觅"新欢"。在恋爱阶段,人们视之为正常,而在婚姻将崩溃之际,人们凭什么以种种箍咒禁锢感情?尤其是这两种感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时?有人也许又会说:"责任问题",没错,对于婚姻与恋爱的根本同在于前者包涵了更多责任但我们探讨的前提是"抛开财产分配问题不予考虑",因此,对于本文的标题问题,我认为应"松"。当作为基础的爱情不复存在时,婚姻的勉强维持即成一种罪恶,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后产生的种种法律后果,才是婚姻法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免除日后生活、财产、子女,等其它因素的后顾之忧后,强行保留失去感情的婚姻、表面上看是对尚存感情、不愿离婚一方的保护,实际上却是对其更深的伤害,因为质量不高的婚姻是对双方的一种迫害,尤其是对婚姻,对配偶的爱情尚存幻想的一方。

  综上,我认为,离与不离非问题关键所在,如何善后,保证多方利益才是法律所应严 格规定的。

  应严格处理离婚

  98法学(二)班 李晖

  当两个人达不成离婚协议时,对于法律应掌握得严一点是松一点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离婚的原因实在太复杂,必须结合个案,但就一般来说,我认为应掌握得严一点不判离,个别情况例外。

  之所以严格一些,原因之一是有一方仍然坚持不离婚,已有婚姻关系是现存的状态,出于对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尊严与权威考虑,只要有一方坚持维持这种关系,法律就会尊重其意愿,不到万不得已或不经双方一致同意,尽量不要改变,其二,从社会秩序与道德的角度来说,婚姻并非儿戏,人也毕竟都是有感情的,草率地结束曾经亲密的关系,对当事人绝对是伤害,同时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社会风气。中国人的思想与道德观念尚没有达到那种认可数结数离的程度,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仍是主流思想。这种观念即使要发生改变,也应该是潜移默化的,渐进的,绝不能受到强烈的巨大冲击,否则上发许多社会问题。

  之所以有例外,是考虑到提出离婚的一方,亦有其利益考虑与需要,如果这一方确实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受到巨大创伤,而对方基于某些原因的考虑如财产、各誉等而坚持不离,那么提出离婚的当事人能够举出例证并说服法官,证明其离婚理由之合理性伏于对方不离婚理由之合理性,法官应考虑其意见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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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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