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此分析中可以看出,对放宽离婚条件的限制主要由于现实经济条件及相应保障机制欠缺而造成,而这一切都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相应保障制度的完善而退居次席,因此,从长远看放宽标准是一种趋势,同时这对提高我国婚姻质量有一定帮助,我认为在现实条件下,因有条件的放宽离婚标准,主要原则是,在能妥善安排子女及双方安顿的前提下,当事人要求离的,尽量减少不必要程序,尊重其意见,特别对一方出现外遇或有虐待情况时,应尽量支持另一方的离婚请求;但对仅因性格不合,又要不到严重地步,因从严标准,特别看子女的情况下,问题不妥善解决,不得允许离婚。当然,随着法治的完善,相应保障制度,财产制度的完善,这一标准可以逐渐趋向于较宽的离婚标准。
双方未就离婚达成协议时,法律应严或松?
98(一)班 雷艳坤
我国现在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十五条对离婚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 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结婚时双方必 须达成合意,离婚时却实质上以一方的自由剥夺另一方的自由?如果法律轻易满足欲离 婚一方的愿望,岂不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构成要件?我以为,这正是婚姻法其特性所在,是其与人身、情感紧密联系的特点所致。
婚姻,至少正常状况下的婚姻在大多数人的思想中应该是爱情的结果,爱的升华和承诺。双方出于对方的真挚爱意,彼此做出各种妥协、让步,为达到昭告天下的目的,将其付诸于婚姻,让法律对此做出确定。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人们注重感情胜过对财产的关注。
换个角度看,当一对男女处于恋爱阶段时,一方提出分手,旁人多不会对其横加指责,因为大家都明白"感情不能勉强",明白"你有权去爱一个人,但无权强求别人同等的回报",此时若另一方或纠缠不清,或难以割舍,大家还会劝他放弃一份"无望的爱",为什么,因为大家都明白:"强扭的瓜不甜"。从理性上看,爱情,必须是双方都予付出的情感的碰撞,仅仅一方的付出无法产生,而一方的撤回却是以使其破灭,故感情的结合实为"双方合意"的行为,感情的破裂只是"单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