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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判决的尺度(6)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应该从严处理离婚

  98法学 金 红

  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其内容是特定的,关乎人身的,对另一方面言,精神的利益的考虑要大于特质利益。这无疑给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难度提高。

  婚姻的存续与否要由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人一法官以他自己的经历来判断,这一现是不合理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的私生活干涉的重要表现,但法官的介入又是维护会稳定的必要方法。 就本人而言由于没有切身体验只能从理念上去谈一谈这个问题。两个人生活在一 起,除了要照顾到相互的对方以外,更是对周围的人产生了一系列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 讲,婚姻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更有他们各自的亲戚和儿女们。义务时刻显现在婚姻生活中。

  虽然无法具体细谈,但从原则上主张应当从严。因为如果从宽,就会造成自由的泛滥而人类在任何时代都是禁止权利滥用的。单说,此种原则只适用于证据模梭两可之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判离或不离都不成问题了。在离与不离的边缘线上如果判:决原则严格一点,则尚有余地。如果一方坚持离,则把他(或她)还有其它的措施可供选择分居或"冷战"或自己与对方进行再商量,以后还可再起诉,此时可以判离。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双方关系和好或同意离婚,与而言,相对的当事人可以接受这一事实。这样也有利于给双方充分的时间,作出成熟的考虑;因为诉讼中的想法与以前未提起诉讼是的想法是有很大差异的,此时,往往会想对方有很多好处。

  另外,就生活经验而言,因此如果双方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一定可以离掉的,不必法官在模棱两可时代为判断。

  从严掌握

  98级法学一班 范雪莹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法院应从严掌握,即不予判处离婚,理由如下:

  首先,从离婚的原因来看,许多离婚的引起是因为一些平常琐事引发争吵,矛盾一时难以化解,或者一方个性要强而提出离婚,其中一时冲动和情绪化的因素不容忽视,若一方提出即判离婚也未免太草率,加之离婚判决不可撤销,故更应慎重考虑。

  其次,从人权、公平角度来看,结婚是因双方合意而成,离婚自然也以双方合意为最佳,若合意不成,则须考虑双方利益,而不应按一方意愿说离就离,如此以来,对反对离婚一方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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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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