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离婚的后果来看,离婚直接导致家庭破裂,从而引发有关孩子,财产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仍根深蒂固的今天,轻易判决离婚也是对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一个不小的冲击,另外,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就予以支持的话,不可避免导致某些人将婚姻作为其达到某种目的工具,淡化对婚姻的责任感,丧失婚姻的严肃性,从而伤害了另一方和整个家庭。
最后,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法律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婚姻法》通过规定,规范来制约人们的离婚行为,否则种种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即变成了纸空文,仅仅一个"性格不合"就足以导致婚姻破裂。因此,我们应着眼于制度的完善,对离婚条件作出种种限制,使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然,同时也应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载量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各种情况作出恰当的判决。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依据法律,同时在法律允许的内,根据事实自由载量,但不宜放宽标准,而应从严掌握。
离婚应该从严还是从宽处理?
法2班11号 方 恒
本文认为离婚应该越来越困难,而不是越来越容易,即应该从严把握离婚理由而不是从宽把握离婚理由。(应该指出,此处离婚限于当事人对离婚与否有异议的,而不包括双方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法律不应加以过多干涉;而一般有争议的离婚则涉及婚姻解除权的行使,其权利是否产生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要求,即离婚理由)。
1.如果只要一方当事人表示离婚,另一方也必须随之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如此任意性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比如容易造成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容易使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作为规避的规定,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人们无法判断他人的婚姻状态,也无法决定自己的婚姻发展前途。离婚的任意性、随意性是与婚姻作为一种稳固的、长期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根本悖离的,是不可取的。
2.婚姻关系本身具有其特殊之处,比如是一种身份与财产的混合关系,关涉每个家庭的发展,关涉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婚姻的维持利于赡养父母、抚育子女,利于社会的稳定;相反,婚姻的破坏则极可能损害弱者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利益。各种统计表明单亲家庭特别是母亲与子女的家庭,其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并且子女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