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赡养问题存在的突出特点
(一)农村中养儿防老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偏远的农村经济收入较少,有的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不到很好落实,其原因在于子女也进入了赡养行列,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就丧失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必须依靠子女的供养,但一些老人有多个子女却相互推诿赡养责任,让老人晚年生活无着落。
(二)赡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尤其是多子女不赡养父母、子女将父母分开赡养引起其他案件纠纷的现象较为突出。多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分家分开居住由子女赡养后,子女干涉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不敢住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出于封建残余影响,相当部分的父母从此就失去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田阳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义昌与被执行人陈海军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义昌与被执行人陈海军系父子关系,陈昌义与老伴陈氏婚后先后生育三男一女。女儿出嫁后,三个男孩均已成家立业并已分家,大儿子一家另建房子独自居住;陈义昌跟随小儿子陈海红生活,也另建房子居住;陈氏跟随二儿子陈海军生活,仍住在原为陈义昌与陈氏共同建造的三开间木柱瓦房老屋内。由于陈义昌夫妻各自分开随儿子居住,夫妻没有机会在一起生活,陈义昌偶尔要去与妻子陈氏过夫妻生活,却遭到二儿子陈海军干预,不允许父亲出入其家与母亲陈氏睡觉。其中,有一次,二儿子陈海军发现父亲进入其家要与母亲陈氏过生活,即大吵大闹,连骂带推,要将其父亲陈义昌拉出门外,陈义昌反抗不愿出门,陈海军就强行抱住陈义昌出到门外,把其父亲陈义昌抛弃到一滩污泥水中,陈义昌气愤地从污泥水中爬起来,嘴里不停地喊叫“哪有见生不见熟” (意思是哪能将老夫妻活活分开)。此后,陈义昌便以陈海军侵占其老屋为由,要求法院判一间房子让他们夫妻在一起生活而提起诉讼。
(三)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家庭产生的赡养纠纷。如再婚形成抚育关系的与继父母之间家庭,当继父母丧失劳动力或继父母一方去世后,继子女认为其不是自己的亲生或其他生活小节,即采取不尽,要把还在世的继父或继母赶出家门,导致继父母另一方生活无着落;有的父母再婚目的是想夫妻作为老来伴,使晚年生活有个依靠、有个照应,不想子女却在分家时将继父母分开居住,让他们“隔河看亲”、“秤砣分离”,耐于面子,继父母只能忍气吞声,个别无奈也只能向法院。例如:黄某与前妻婚后生有二男一女,不幸中年丧妻,黄某娶后妻陈氏后,夫妻共同抚养黄某与前妻的,至二男孩,女孩出嫁。二男孩结婚后分家,黄某随大男孩居住在另建的一间房屋,陈氏随小男孩仍居住在原来祖传老屋,从此老夫妻各住在一方。由于陈氏与黄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与黄某的小男孩居住生活中,常为一些生活小节争吵,陈氏要求与黄某共同生活得不到子女的支持,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