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层组织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依托已建立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利用各种机会和途径,借助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主动发现并妥善处理民间赡养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成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赡养案件的发生。
(七)针对赡养案件执行难问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的赡养案件,要根据案件实际,在开庭审理中要尽可能以调解为主,讲究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这样有利于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珍惜亲情关系,不计前嫌,认识错误,从而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当事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八)加快制度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老年化程度的增加,加之许多子女外出工作,赡养老人的困难越来越大。因此,只有通过国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赡养纠纷的发生。
(九)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尽赡养义务的,或者以种种借口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而拒绝赡养的不法行为,在法律上要给予严厉的制裁。一方面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让广大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鼓励老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农村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