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嫁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其主要原因是受我国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既已成为夫家人,便无须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因而把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推到兄弟的身上,加重兄弟的负担。
(四)父(母)再婚不赡养。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便自然脱离了原有的,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承担,导致新旧两个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纠纷。
三、当前赡养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都了解并熟悉民法通则、法、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宣传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把法律常识送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对相关案件,要开展巡回审判,使更多的群众到场旁听,通过身边的案例接受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宣传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报道各种案例,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 通过宣传教育,破旧立新,扫除封建残余, 让广大农民明确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二)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处,按照现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子女享受到新社会作为子女的优越,让父母能感受到安度晚年的幸福,真正享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实现老年人“少年夫妻,老来伴”的愿望。
(三)合理安排父母的赡养问题。多子女家庭分家后,父母分开随子女居住,有利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减轻子女对父母赡养的经济负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必须合理地安排父母的赡养问题,要给父母居住的空间自由,严禁子女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过夫妻生活而歧视、阻拦等行为,杜绝因此而引发其他案件的纠纷。
(四)正确处理好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家庭产生的赡养纠纷。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要切合案件实际,就案讲法,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注意引导子女正确处理好再婚父母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对继父母丧失劳动力或继父母一方去世后,作为继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
(五)做好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起诉到法院的赡养案件,人民法院在及时审理的同时,应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要与乡镇司法所、村级调解委员会沟通,定期指导村级调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