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赡养义务的承担存在误区。相当部分的出嫁女似乎认为赡养父母是兄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因而未尽到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长久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落在男性后代身上,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产生纠纷成为必然。
(五)赡养案件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赡养案件主要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定义务。但事实确有一些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有的当事人隐匿财产,以种种原因拒绝,查找财产较为困难等。例如:韦庆保、韦妈全夫妇生育2男2女。1988年8月之前,韦彩荣、韦彩条两个女儿已出嫁,韦庆保跟随大儿子韦永全共同生活,韦妈全跟随小儿子韦智华共同生活,韦妈全与韦智华共同生活期间,因一些琐事引起纠纷,经镇司法所调解,韦妈全与韦庆保随大儿子韦永全生活至今。由于韦智华未尽到赡养义务,2000年11月韦庆保、韦妈全以自己年老多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无经济收入供生活开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田阳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审理,并作出韦智华从2001年起,每月付50元给韦妈全的判决。韦智华不服,二审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韦智华未不履行义务,从2002年至今,韦庆保、韦妈全先后3次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并采取搜查、查询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均未发现韦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韦庆保、韦妈全夫妇已83岁,累计韦智华应付的赡养费8640元仍未得到兑现。
二、当前赡养问题引发的其他纠纷主要成因分析
(一)子女受封建残余影响,认为父母六十不当门,年迈后理所当然要分开随子女居住,由子女赡养;父母随子女居住后,父母之间的夫妻关系即自然脱离,父母及子女亦认为父母年老了不需要过什么“夫妻生活”,父母分开居住后就不应该住在一起,出于封建残余影响,年迈的父母只能按传统的世袭,五十岁左右就分被分开居住,从此父母无形中就被剥夺了其夫妻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农村现实生活中,80年代以前的育龄夫妇,因受封建社会多子多福的影响,虽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初期有一对夫妇生育为“一好,二合、三多、四害”的提法,但在农村大部分的夫妇生育仍生有四、五个孩子以上,甚至有个别夫妇生育10个孩子以上。而实际上生育孩子多的夫妇,并没有享受到多子多福的幸福,反而加重父母本身的负担,同时也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留下了不良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