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离婚诉讼的受理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 3 条的规定 ,对离婚申请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地方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 :
1)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 ,婚姻双方均定居在香港 :
2) 女方提出离婚的 ,提出离婚申请之日她须定居在香港 ,并在此日之前 3 年内经常居住于香港 : 或女方必须属于被丈夫遗弃或者丈夫被依 法递解出境 ,而丈夫在遗弃妻子或被递解出境前是定居在香港的 ;
3) 在提出离婚申请之日 ,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是与香港存在实际关
系的人。
3. 离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 ,应当尽力对原告起诉书中指称的事实和被告答辩中事实进行查讯 ,以便确认案件的真实情况 ,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 判决。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程序 ,即临时判决和正式判决。
(1) 临时判决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 ,如果法院对原告离婚诉状中所载的事实之证据 ,经查讯表示满意 ,并根据所有证据认定当事人之 婚姻己破裂到无法挽回程度的情况下 ,可依法发出离婚暂准判令即临时判决。临时判决又称中期判决 ,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初期所作的初判,不具备立即解除婚姻关系效力,其目的在于给当事人于充分考虑的机会。
(2) 正式判决
正式判决即绝对判决 ,是法院对案件的终决 ,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在临时判决后 3 个月才能作出正式判决。在临时判决 后的 3 个月内 ,婚姻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 ,都可向法院提供有关的证据或材料。如果原告有律师 ,则该律师应证明他与原告商谈过和好的可能 ,并尽量促使和好的实现。在 3 个月期限届满时 ,法院根据当事人和再申请 ,有权根据事实 ,依照法律作出以下不同的处理 : ①作出正式判决,但内容可能和临时判决相同 ,可能与临时判决不同 : ②撤销临时判决。发出裁定对该案件作进 -步调查 : ④根据其认为适合的方法另行处理此案。①
值得一提的是 ,对于旧式婚姻与认可婚姻 ,除了可以依照《婚姻诉讼条例》 通过诉讼解除外 ,香港地区的《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还规定了专门的离婚程序 : 双方同意离婚的 ,须填写规定的解除婚姻通知书 ,通知指定人员 ; 通知书发出 I 个月后 ,主管人员约见当事人双方 ,了解情况 : 主管人员调查完毕 ,准许离婚的 ,得签署规定的表格一式两份 ,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 当事人接到签署的表格 1 个月后 ,得在两名成年人见证下 ,签署书面协议或备忘录 ,明确表示解除婚姻 : 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或备忘录之日起 l4 天内 ,提交给指定主管人员进行登记 ,从登记之日起 ,婚姻 解除即告生效。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后 ,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 上诉被驳回 ,正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香港地区的《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分别对离婚的法律后果作有明确规定 ,其要点包括:
( 一 )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婚姻诉讼条例》第 18 条规定 : 法院所作出的最终离婚判决生效后 '自然导致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婚姻成立所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同居、扶养、继承等随之消失 ,任何一方都享有了再婚的权利 ,另一方不 得干涉或妨碍。但是 ,任何牧师或神父均不得被迫进行如下事宜 :(1) 为任何其前婚己解除但其前婚配偶尚生存的人士的婚姻主持宗教仪式。(2) 容许该人士的婚礼在该牧师或神父为其负责人的教堂内举行。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