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台地区离婚法规(7)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如果调解不成 ,又存在法定的诉讼离婚的理由 ,则法院应依法判决 准予离婚 ,对通过审理所认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或一方是主要过 错人的事实 ,应在判决内记载清楚 ,作出宣告。过错的认定对当事人的配偶权利有直接的影响。
三、离婚的效力
《澳门民法典》第 1643条 规定了离婚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 离婚解销婚烟 ,且具有相同于因死亡而解销婚姻之法律效力 ,但属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者除外。 " 据此 ,在澳门地区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效力相同。但是 ,离婚效力开始产生的时间 ,不同的离婚案件不同 ,同一离婚案件又因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而异。对此 ,《澳门民法典》第 1644 条有明确规定 : 离婚效力 ,自有关判决确定或有关决定成为确定 性决定之日起产生 ,但对于夫妻间之财产关系 ,离婚效力追溯至程序开始之日。如在有关程序中证实夫妻已不同居 ,则任一方均得要求将离婚 致力追溯至完全或主要因他方之过错而造成终止同居之日 ,该期日应在离婚判决中确定。离婚在财产上的效力 ,仅自有关判决或决定被登记之 日起 ,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 澳门民法典》在 " 离婚 " 一章中虽然以专节对 " 离婚的效力 " 作了规定 ,但实际上 " 亲属 " 卷的其他部分 ,如第一章 " 亲属法律关系 " 、第三编 " 亲子关系 " 等部分都有属于离婚的效力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 夫妻人身效力
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 ,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方面的权利义
务随之而消灭 ,具体如配偶之间的尊重、忠诚、同居、合作等义务消灭 : 家庭事务管理权消灭 : 双方再婚自由权恢复等。但是 ,与因婚姻当事人死解销婚姻的效力不同的是 ," 婚姻因死亡而解销时 ,姻亲关系并不因此终止 ; 但姻亲关系随离婚而终止。 " ①关于姓名权 ,在宣告离婚后 ,若配偶同意或法院批准 ,夫妻任一方可在自己姓名中保留已使用的对民但是 ,如果其使用严重损害前配偶或其家庭的精神利益 ,前配偶则提请法院剥夺其该权利。②根据《澳门民法典》第 1539 条的规定 :配偶一方保留对方配偶的姓氏 ,将产生一种间接的法律效果 ,即当其再婚时 ,不能在其姓名中加上现婚配偶的姓氏 ,除非其放弃前配偶的姓氏。
关于家庭居所 ,两愿离婚时 ,双方的协议中应包括家庭居所的归属 ; 诉讼离婚时 ,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需要、子女利益及其他因素 ,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而命令将家庭居所的房屋租给该方 ,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 ,而不论此房屋是双方共有还是他方个人所有。如果以后情况变 化 ,应出租人的要求 ,应该终止该租赁合同。
( 二 ) 夫妻财产效力 1. 扶养义务
《澳门民法典》第 1555 条规定 :" 夫妻间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消灭 ,因婚姻解销或结婚被撤销而终止 ,但不影响本法典中有关扶养规定之适用。 " 某些情况下的离婚 ,使得一方在离婚后仍有权请求对方扶养 ,如两愿离婚中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扶养请求 ,都有权接受对方的扶养 ,两愿离婚的协议中必须有一方向需要扶养方提供扶养的内容 : 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扶养 ,也有无过错或非主要过错一方向对方负扶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存在。至于扶养费的数额 ,由法官根据法律视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官通常考虑的因素有 : 应提供扶养一方的经济收入和有权接受扶养一方的 实际需要 : 配偶双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取得工作的资格与能力 ; 配偶双方的健康状况 : 行使亲权的能力及其承担的抚养子女的义务的多少等 。 在配偶一方有义务提供扶养而又不主动履行时 ,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如果接受扶养的一方再婚或从道德上考虑扶养己不必要时 ,应终止扶养。
2.
离婚必然会导致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后 ,每一方可以取得其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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