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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澳台地区离婚法规(9)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 ,又称诉讼离婚 ,是夫妻一方依法对他方提起离婚诉讼 ,由法院判决终止其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判决离婚 ,以一定的法定事 由存在为必备条件。
( 一 )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台湾民法典》第 1052 条第 1 款规定 : 夫妻之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①重婚者 : ②与人通奸者 : ③夫妻之一 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④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 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 ⑤夫 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 ⑥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 他方者 : ⑦有不治之恶疾者 : ⑧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⑨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⑩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该 条第 2 款同时规定 : 有上述十项以外之重大事由 ,难以维持婚姻者 ,夫 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 ,仅他方得 请求离婚。
第 1052 条的第 2 款是 1985 年修改民法典后才增加的内容 ,此前 ,{ 台 湾民法典》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一直采绝对的列举主义。 l985 年修 改时增加了这一款 ,规定如因列举之外的重大事由 ,使婚姻难以维持者 ,无责之配偶一方始得请求离婚。
台湾地区限制有责配偶的离婚请求权 ,使离婚制度显示出较为强烈 的惩罚主义的立法 ,有违现今各国立法例有责离婚主义走向无责离婚主 义、由严格走向宽松的发展趋势。况且 ,在此情况下请求离婚时 ,法官必 定需深入探求当事人之隐私 ,以明婚姻破裂应归责于何方 ; 请求者只要 能证明他方亦有责任 ,即可不受但书之规定 ,为此 ,必定揭发更多他方之 隐私 ,以求得离婚之判决 ,因此 ,但书规定有责配偶之离婚请求权 ,反而增加无责配偶或责任少者之困扰。①同时也导致事实上己破裂的婚姻 ,却不能请求离婚 ,徒增不幸之家庭 ,衍生许多社会问题。正是鉴于此 ,台湾 " 行政院 '2001 年审查通过了 " 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案 " 。 " 修正 案 " 也对其他判决离婚的理由作了→些修正和删除 ,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
l) 规定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 ,不论有贵、无责 ,任何 -方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2) 增加了 " 夫妻不继续共同生活 5 年以上的 ,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 的规定。
3) 为避免上述两项提起离婚的事由遭滥用 ," 修正案 " 还增加了 " 公平条款 ,法院认为离婚对于拒绝离婚的→方显示公平 ,或对于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的 ,或斟酌→切 ' 情事 ,认为有维持婚姻必要的 ,仍可以驳回离婚之肝 ,以此来缓和无过失离婚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4) 由于长期以来实际审理时证据不易认定 ,将 " 与人通奸者 " 的规定为 " 与配偶以外的人合意发生性关系者 ": 删除了 " 夫妻之一方对于如之直系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亲属之虐待者 " 这种具有浓厚相传统色彩的规定 : 删除了 " 不治之恶疾 " 、 "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 " 生死不明己逾 3 年者 " 的规定。因为这三款均为无责任离婚原因 ,而且近年辈离婚诉讼案例上适用此规定者甚少。
5) 有关重婚的效力问题 ," 修正案 " 增加了 " 例外重婚有效 " 的规定。如老兵在大陆己婚 ,来到台湾再婚 ,老兵和在台配偶均确认前婚己灭失 ,双方结婚虽构成重婚,但后婚效力应于维持 ,不过 ,前后婚配偶都可以提起离婚之讼。
( 二 ) 判决离婚的限制
1. 对于军人离婚之限制
被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规定 : ……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艰事先辉、戴东雄 : 《中国亲属法》 ,台北三民书局 ,1986 年版 ,第 211 万 T 椭 :( 台湾放宽判决离婚条件》 ,《法制日报》川年 12 月 8 日 ,第二版。苦地区之军人或其配偶 ,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即使有任何法定离婚原 因 ,其诉权均被停止 : 依法征召入营服役之军人或其配偶 ,在服役期间除 依民法典所定重婚、意图杀害、被处 3 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 徒刑的离婚理由之外 ,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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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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