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台地区离婚法规(4)
时间:01月2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 司法分居
司法分居也称制令分居或裁判分居 ,是指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根据《婚姻诉讼条例》规定的事由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居令的分居形式。申请 司法分居的法定事由和前述的法定离婚理由相同。但是 ,法院在受理司 法分居申请适用这些理由时 ,无须考虑当事人结婚是否己满 3 年 ,也不必 考虑其婚姻是否已经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 ,而是只要认为申请人所提 出的要求分居的事由证据充分 ,即可发出裁判分居的命令。
另外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 5 条的规定 ,申请分居诉讼的当事人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①在提出申请之日 ,该婚姻的双方均定居在香港 ; ② 在提出申请之日 ,该婚姻的双方均居于香港 : ③女方提出分居申请的 ,女 方必须属于被丈夫遗弃或者因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 ,而丈夫在遗弃妻子 或被递解出境前乃定居在香港 : ④在提出分居申请之日 ,婚姻关系的任 何一方是与香港存在实际关系的人。
3. 颁令分居
颁令分居 ,是指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根据《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 } 规定的申请分居的理由而向法院申请颁布分居令的分居形式。《分居令及 瞻养令条例》对妻子和丈夫向法院申请颁令分居规定了不同的理由。
《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第 3 条明确规定 : 己婚妇女在丈夫有下列表现时 ,即可申请分居 : 因袭击她而经简易程序审讯裁定殴打妻子的罪名 成立 ,且主审裁判官认为该案性质严重者 : 因袭击她经公诉程序审讯裁 定殴打妻子的罪名成立 ,被罚款 100 港元以上或被监禁两个月以上 : 遗弃妻子 : 经裁定为经常虐待她及其子女 : 经裁定故意忽略为她提供合理瞻 养 ,或对他在法律上有责任瞻养的女方未成年子女故意忽略提供合理瞻 养和教育 : 明知自己染有性病而在患病期间坚持与妻子性交 : 曾强迫妻子卖淫是一名惯性酗酒者 ,或一名吸毒者。
《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第 4 条明确规定 : 妻子若有下列表现 ,丈夫也可申请分居 : 经常虐待其丈夫的子女 : 是一名惯性酗酒者 ,或一名吸毒者。
另根据该条例第 6 条 (1) 的规定 ,被诉人如能证明申请人曾犯有通奸行为的 ,受理分居诉讼的法院则不得根据上述理由发出分居命令。但 是该通奸行为必须是未经被诉人宽恕或纵容 : 否则 ,不适用此限制性规定,此外 ,香港地区的有关法律还规定 ,如果任何配偶、同居者或亲属有充足的理由能够使法院确认某同室共住人对投诉人构成危险或骚扰的 ,法官即可颁发强制令 ,禁止被诉人接近投诉人或进入投诉人住所指定半径的圆周之内。《家庭暴力条例》还特别赋予地方法院颁发 " 不得侵扰令 和" 离开婚居令 " 的权力 ,使受到配偶暴力侵袭者得到适当保护。法院在发出上述命令时 ,并颁出 " 拘捕令 " 通知有关警察署 ,在受保护方再次受到侵扰时 ,警察即可立即拘捕违令者。
( 二 ) 分居令的撤销和失效
在法院发出分居令后 ,如发现申请分居的事由与事实不符 ,法院有权撤消分居令 : 如分居令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同住一起 ,该命令即不得执行,亦不能根据该命令产生法律责任 : 如在分居令发出后的 3 个月期间双方当事人仍继续同居的 ,则该分居令停止生效 : 如双方分居中自愿恢复同居的 ,经双方同意 ,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分居令的请求。①分居 5 年以上即构成离婚的原因。
( 三 ) 分居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分居申请被法院受理并批准后 ,法院即向当事人发出分居令。根据《分居令及瞻养令条例》第 5 条的规定 ,分居令一旦发布 ,即发生如下法律效力 :
1. 夫妻双方不再负有同居义务 :
2. 子女的法定管养权交付丈夫或妻子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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